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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8 第56週 第6天 人的保護

讀經:

撒母耳記下 22.1-23.7【繁體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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詩篇 128【繁體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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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靈修:神的赦免

February 16, 2019

今天靈修的經文是撒母耳記下21:1-1424:1-25

這兩個事件,有很多共通之處,也有不同之處。

——它們都是大衛做王年間發生的大災,第一個是為期三年的旱災,第二個是為期三天的瘟疫。
——它們都是人犯罪,引發神的義怒。第一個是掃羅破壞了以色列人向著耶和華神所發的誓言(約書亞記9:15,18-26)。掃羅為「人」發熱心,而不是為神發熱心,他看中的是討人的喜悅,而不是討神的喜悅。第二個是因著大衛被激動(撒母耳記下24:1說是神激動他,歷代志上21:1說是撒旦激動他),數點以色列人,這個數點本身不是罪,罪在後面的動機。那時候可能是剛剛過了押沙龍和示巴的叛亂,大衛數點百姓,可能是出於心中的不安全感和驕傲,想要看看自己兵力如何(見研讀本)。因此,掃羅犯罪是因為違背對神的誓言,大衛犯罪是因著要依靠兵力得安全感和榮耀,並不依靠神,並不歸榮耀與神。
——它們都好似是因為一人犯罪,導致神的義怒發作在整個以色列地。但是其實不完全是如此。如果以色列人和猶大人沒有厭惡基遍人,想要討好百姓的掃羅必然不會去驅逐殺滅基遍人,做這吃力不討好之事;大衛若不是因著經過押沙龍和示巴的叛亂,因著那麼多的民在叛亂中跟隨押沙龍和示巴,也不會因神對以色列人的怒氣(因他們悖逆神的受膏者)而被撒旦(在神的允許下)激動。我們現在這個individualism盛行的年代,頗難理解少數人犯罪,全體百姓遭殃的概念;我們這individualism盛行的年代,也因此很難承認自己對別人的罪,也有責任要承擔。在神帶領以色列出埃及的路上,那四十年曠野流浪,雖然是因為這那一代人的悖逆,也同時是神在教導以色列人一個重要的團體(community)的功課,就是周圍的人犯罪,每個人有責任首先不隨從犯罪,並且要去指出、去責備、去幫助、如果沒有用處或罪太大,則在神的律法下去見證、使罪得到應有的處置;如若不然,視而不見的人也同樣犯罪。這個原則在神的律法當中,以及在出埃及記中發生的很多事件中都可以看到。而這些給以色列人的律法,卻跟新約中關於弟兄姊妹之間的關係的教導是完全一致的,我們的神從亙古直到永遠,是永恆不變的。從神創造天地開始,到神揀選一群人(以色列人),到今日神揀選的基督徒成為一個族群(a chosen race),神將人放置於關係之中的創造沒有改變。對周圍的人的督責、指正、幫助,是我們不能推託的責任。
——它們都是在大衛到神面前求問才得到赦免的途徑。悔改是得赦免的第一步。
——大衛的完全順服態度,在兩次事件裡非常重要。在第一個災難裡,只為基遍人申冤,殺死掃羅家的七個子孫,其實是不夠的,只有當大衛按照他自己指著神對掃羅的誓言,看顧掃羅的後裔(在這裡已經是他們的屍身,收斂以後使他們不再承受咒詛——要記著,那時候徹夜懸掛的屍身是承受咒詛的):只有當大衛按照他的誓言如此做了以後,神的怒氣方才平息。相對掃羅為了討人喜悅而違背誓言、得罪了神,大衛卻為了討神喜悅,成全在神面前的誓言,並不懼怕人。第二個災難裡,大衛禱告願意自己和自己父的全家為以色列人承擔罪的後果(24:17);當神通過先知迦得告訴大衛平息他的怒氣的方式以後,即,在指定的地方築壇獻祭(這塊地後來成為所羅門建聖殿的地方),大衛願意負上完全的代價,並不假手他人,他從亞勞拿手中按照價值購買一切所需。他的完全順服的態度是蒙神喜悅的。
——它們的結果都是神的怒氣平息,災難過去,人與神之間的關係重歸和睦。“耶和華垂聽國民所求的”是這兩個事件同樣的結束語(21:14,24:25

從這兩個事件的共通之處來看聖經表達的神學原則:. 人犯罪,會引起神的怒氣;神是公義的。
人犯罪,沒有你犯罪跟我無關之說;全世界的人都在罪上有份,並要承擔罪的後果;. 人犯罪,需要付上代價才能得赦免。
人要得赦免,所負的代價是什麼,合神心意了才算數!因此,神說全人類的罪得贖,唯有通過主耶穌的十字架,沒有什麼好爭論的。
為罪人代贖要有捨己犧牲和完全順服的態度,正是主耶穌在為我們代贖時的態度。
百姓因一個人的罪而受刑,又因一個人的獻祭而得贖。在整個人類的大圖畫裡,正是人類因亞當一人陷在罪的權勢下,又因著主耶穌一人得以脫離罪的綑綁。
罪得赦免的結果是人與神和好。大衛那個時候的和好是暫時的,因為他是有罪不完全的人,但是現在,通過完美無瑕疵的主耶穌與神和好,是永遠的,哈利路亞感謝讚美主!

兩個歷史事件,述說的是同一個救贖故事,指向的是大衛的子孫,末後的亞當(林前15:45),完美的羔羊(約翰福音1:29彼得前書1:19),除去全人類罪孽的彌賽亞。

Zhuoli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