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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3 第1週 第3天 賽特家族

讀經:

馬太福音 4.12-6.18【繁體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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詩篇 3【繁體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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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靈修:Fulfill the Law

January 05, 2022

(from 2020-01-08)

馬太福音講到主耶穌的的三種“fulfill”的工作:fulfill the Prophet(應驗先知),fulfill all righteousness(盡諸般的義),和成全律法(fulfill the Law)。今天讀到這第三種“fulfillment”。

開車送孩子上學的路上,有時候會遇到超過限速很多的司機從旁邊飛馳而過。孩子問我,“他們有違法嗎?他們是criminal(罪犯)嗎?警察為什麼不抓他們呢?” 這是一個機會讓我和孩子們一起思考律法的功用、律法的破壞、和律法的成全。

嚴格的說,我在限速這個事上也是criminal。因為我即使心裡願意,也根本沒有辦法正好走在限速上,沒有人能做到。嚴格遵守的意思是,一點點偏離都沒有,比如限速25邁,只有做到25邁才算真正遵守,哪怕25.000000001都是超速,觸犯了法規,哪怕24.9999999都是沒有做到,不能滿足法規。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的交通法律在限速上常常有一個grace area,警察不會在25.1的時候就抓人,因為沒有人有能力真正做到完全。並且,這限速法規的最初目的,是為了讓路上所有的人都有為他人安全著想、互相關愛的態度。但是,人們在路上即便是遵守限速,也很少有心情去關心到另一個車上的陌生人。——這正像神給以色列的律法,神的律法不僅僅是非常嚴格,標準也非常高,更是關乎內心,而不是只在約束行為——這就是主耶穌所說的,心裡恨其實就是殺人,心裡貪戀,其實就是姦淫;沒有人能夠真正遵行、永久遵行神的律法,所以每個人都是罪人。

所以這限速法規不能真正幫助人一點都不去觸犯它,只是能讓人知道標準是什麼,目的是讓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偏差;並且在反省以後,知道有這偏差的原因,除了人因有限而做不到以外,最重要的是內心大多都是在想著到達自己的目的地,並沒有一直關心他人、一直對周圍的人負責——這正是「沒有一個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」(羅馬書3:20)。

在這個世界上,沒有被抓到,沒有被審判定罪的,就不能算是犯罪。所以有人故意犯罪,覺得不被抓住就好,抓住了也沒什麼,有夠棒的律師就好 (因為美國法庭是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),但其實人只要做了違反法律的事,就是犯罪。其實法利賽人就是這樣做的,只是他們心中的「警察」不是神,而是能夠看見他們的行為的人,只要人沒有看見他們犯罪,他們就以為自己是成全了律法,是“義”的,但是主耶穌卻說他們是假冒偽善,因為神看見他們一切隱藏的惡。

當主耶穌基督說他來是成全律法的時候,有兩重的含義。第一就是他讓人看到,法利賽人自以為的“成全”,根本不是成全。主耶穌來成全律法,是讓人看到他們以前所沒有看到的律法的精義,讓人看到律法的整全的面貌。第二就是,他來以人的身分和樣式,完完全全順服,“盡諸般的義” 來滿足律法,在要求滿足25邁的律法上,他不會只做到24.999999;並且他還要為全人類的罪接受審判,來成全律法,為所有因超過25邁而觸犯律法需要受罰補償的人買單。祂不僅僅是為祂來以前的罪人買了單,祂的家財及其豐厚,也在為後來的所有願意信靠祂的人買單。因此,那因著人的有限和罪而得罪神、觸犯神、虧缺神的榮耀的,卻不在需要為自己的虧欠償還。

保羅說,“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”(羅馬書10:4) NASB:“For 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for righteousness to everyone who believes.” 意思是說,對於信主耶穌基督的人來說,需要靠遵行律法稱義已經結束了,從此,信耶穌基督,接受他為我們滿足了律法,就得著了“義”,成為義人!

Zhuolin